江油市2023年度(第一批)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评估申报条件
2023-02-01 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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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)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)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)和《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(试行)》(川医保规〔2021〕22号)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,结合实际,现将我市2023年度(第一批次)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报评估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:
(一)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
1.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;
2.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;
3.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,配备专(兼)职医保管理人员;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,安排专职工作人员;
4.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、财务制度、统计信息管理制度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;
5.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,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,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,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。设立医保药品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、医用耗材、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,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;
6.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
1.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;
2.至少配备1名注册在本店的执业药师,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,执业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;
3.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(兼)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,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;
4.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,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,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;
5.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医保人员管理制度、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;
6.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,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,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,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,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;
7.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申报材料:
(一)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所需材料
1.江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(附件1);
2.对照《江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评估表》自我评定(附件3);
3.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、地理位置示意图;
4.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(扫描件);
5.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;
6.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;
7.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;
8.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;
9.对照附件3提供佐证资料(不在资料审核告知范围)。
(二)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定点所需材料
1.江油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(附件2);
2.对照《江油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评估表》自我评定(附件4);
3.零售药店内部平面图、地理位置示意图;
4.药品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(扫描件);
5.执业药师资格、注册证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(扫描件);
6.医保专(兼)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(扫描件);
7.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;
8.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;
9.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;
10.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;
11.对照附件4提供相关佐证资料(不在资料审核告知范围)。
以上提交资料加盖单位公章,属复印件的,需注明“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”。申请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如出现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,由申请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、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,并取消申请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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